獎勵辦法
修訂
民國112年7月12日修訂
民國107年11月22日修訂
民國100年10月 8日修訂
民國 99年 3月 6日修訂
民國 91年10月26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青年數學家獎」設置辦法:
一、本會每年得遴選在台灣數學研究表現優異之40歲以下之本會會員一或二人,頒贈「中華民國數學會青年數學家獎」獎金新台幣十萬元整。
二、本辦法第一款所稱40歲以下者,係指申請人40歲生日不得早於申請當年度的一月一日。惟女性候選人在此年齡之前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2年申請時限。
三、本獎頒發獎狀和獎牌,於得獎年度之當屆年會頒發。本會得邀請得獎人於次屆年會發表學術演講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發函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廣邀推薦當年得獎候選人。
二、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若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為本會團體會員,或機構內有本會會員五人(含)以上,得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本會推薦本獎候選人,亦得由獎勵委員會主動遴選。
三、獎勵委員會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候選人初步篩選工作,推薦若干候選人,送請國內外專家做進一步審查各候選人的貢獻,並於十月底前對各候選人提出評選意見,送請理監事會做最後決定。
四、本會理監事會應於年會前票選出當年得獎者名單。得獎人應獲理監事會出席者之三分之二同意票。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