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辦法
修訂
民國99年 3月 6日修訂
民國92年12月 8日修訂
民國90年 5月12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特殊貢獻獎」設置辦法:
一、本會每年得遴選對台灣數學發展有特殊貢獻者,頒贈「中華民國數學會特殊貢獻獎」。
二、本獎頒發獎狀和獎牌,於當年年會頒發。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發函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 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廣邀推薦當年得獎候選人。
二、凡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五人(含)以上,得於每年 五月底前向本會推薦本獎候選人,亦得由獎勵委員會主動遴選。
三、獎勵委員會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候選人初步篩選工作,推薦若干候選人,必要時得送請國內外專家做 進一步審查各候選人的貢獻,並於十月底前對各候選人提出評選意 見,送請理監事會做最後決定。
四、本會理監事會應於年會前票決出當年得獎者名單。得獎人應獲理監事會出席者之三分之二同意票。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