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數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5日第4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謀數學學術之發展及其普及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行定期常會及學術研討會等。 二、出版數學雜誌及其他出版品。 三、參加國際間學術工作。 四、接受相關機關及團體委託協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務。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個人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曾為本會個人會員,繳交十年以上個人會費及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具有在學證明,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學生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團體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名譽會員:凡對數學及相關領域有卓越貢獻,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名譽會員。 六、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
第八條 | 會員,除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外,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或未履行會員義務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會員四分之一,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一、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每次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二、理事、監事需為本會個人會員或永久會員。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 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聘任副理事長一人,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每二年依任期屆滿及應補選之名額進行改選理事十或十一人,監事三或四人,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以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廿五條 | 本會設司選委員會,於理監事改選前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互選理事三人、監事二人組成之,辦理該次理監事改選事宜。司選委員會工作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四章 | 會議 |
第廿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廿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廿九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卅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第卅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卅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2月5日第4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9年12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90299699號函准予備查。 |